塔吉克斯坦《稅法典》中的56個基本概念

塔吉克斯坦《稅法典》第二條中共規定了56個本法用到的概念,前幾天有人說是55個概念,筆者只能說你out了,塔吉克斯坦《稅法典》從2010年到2022年1月1日修訂了10次,我們現在大部分人手里的《稅法典》是今年1月1日大修訂后的版本,但。。。。。但。。。。。你以為你手里就是最新版本了嗎?該法典在今年的3月18日再次修訂,崩潰不?雖然修訂不大,但是還是有些有些變動和增補。

筆者雖不懂稅,但還是嘗試著翻譯了56個基本概念分享出來。

1)稅收行政管理 – 稅務機關為確保納稅人遵守本法典和其它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調l整稅收法律關系,保障政府稅費和國家預算強制性付款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2)特別稅收制度 – 是為個別的納稅人群體制定的一項特殊的納稅制度,規定了某些稅種計算和繳付,以及提交的稅務報告的簡化方式和方法;

3)一般稅收制度 – 本法典中規定的國稅和地稅計算和繳付程序,其中不包括特別稅收制度;

4)資產 – 自然人和法人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具有價值的資源。其中包括:財產(有形和無形資產)、計入自然人(法人)固定資產及流動資產的貨幣基金或財產權、以及用于支付(償還)債務的資金或者存貨;

5)固定資產 – 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資產:

a)使用時間超過一年的;

b)在企業生產產品(完成工作,提供服務)時或者企業管理所必需的勞動工具(器具、設備);

c)此類資產的單位價值必須符合會計法律制度中規定的限額;

d)可折舊;

6)稅收債務 –經納稅人確認的經過計算應納稅額,應計利息和罰款,在規定的或者修正過的繳庫期限內沒有繳納;

7)獎金 - 納稅人在競賽、比賽(奧林匹克運動會)、節日、彩票、抽獎(包括存款和債務證券抽獎)中取得的以實物和貨幣計算的任何類型的收入,獎勵和福利;

8)捐贈款項 – 為實現特定目的無償的和不可返回基礎上從以下來源中取得的現金和(或者)其他財產:

a)從外國政府、國際組織、塔吉克斯坦共和國自然人和法人、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政府取得的現金和(或者)其他財產;

b)出于應急救災和解決社會問題目的而從自然人、法人、國家機構相關人員取得的現金和(或者)其他財產;

c)國際組織、外國組織、外國非政府組織和基金會進行的國際性慈善性質的活動,且不違反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憲法,不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政府、自然人、法人利益沖突;

9)境外收入 – 從塔吉克斯坦共和國境外取得的任何收入;

10)納稅人電子簽名 - 確保電子文件真實性、完整性和納稅人身份的特殊加密方式;

11)電子納稅人 - 納稅人根據與稅務機關簽訂的協議,通過個人納稅帳戶同稅務機關交換電子文件時,使用和承認數字簽名,以電子形式與稅務機關進行業務往來;

12)工作 – 具有物質表現形式的活動成果,包括施工、安裝和維修工作,科學研究、實驗設計和設計開發等;

13)股息-法人按照持股比例分配給股東(參股人)的盈余,其中包括:

a)股東(參股人)在稅后年度利潤進行分配時從發行法人處獲得的收入。如果作出按照既定要求定向使用這些收入設立基金的決議,則此凈利潤不征稅;

b)股東(參與人)按發行法律實體贖回其股份(份額)的程序從分配資金或財產所得的收入,以及股東(參與人)在企業法人清算時從企業剩余財產中按照其股份(份額)取回的財產。;

c)股東(參股人)在其他付款項下收到的股息(收入);

d)法律實體為股東(參與者)或與股東(參與者)有關的人免除的任何資產,服務或債務的價值被視為實際分配收入的;

14)人道主義援助 - 外國和國際組織免費向塔吉基斯坦共和國提供的貨物(工程、服務),用于預防和消除軍事、環境、自然、人為和其他緊急情況的影響,并提高居民的日常生活條件;

15)家庭用地 - 根據塔吉克斯坦共和國土地法的規定分配給居民個人的定居用地;

16)納稅人收入支付來源 – 納稅人從組織或者自然人處(費用由其承擔)取得的收入;

17)壞賬 – 由于債務人沒有支付的可能性或者被清算,或者從清算方和第三方收回債權不太可能,或者按照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在納稅人會計賬簿中記錄為以核銷。在任何情況下,如果一筆款項從應付款之日起三年內沒有被支付至納稅人銀行賬戶或者國庫賬戶,被認為是納稅人的財務賬戶上的壞賬;

18)法人分支機構所在地 – 法人通過分支機構進行商業活動的地點(分支機構的實際營業地);

19)農業產品 – 農業活動中獲得的農作物、動物和植物的初級農產品,不包括經過進一步工業加工的各類產品;

20)工業加工農產品 - 與經過初級加工的農業原料生產成品有關的技術操作。對于單一稅種納稅人來說不被認為是農產品工業加工,其中包括:

a)為農產品出售進行準備的活動(分類和包裝);

b)各種農產品的組合,其商標不改變;

c)牲畜屠宰及分割;

d)谷物,糧食作物和經濟作物(棉花除外)的清潔和干燥,以初始重量計;

e)在自然條件下培育農產品種子;

f)蔬菜和水果作物的干燥,以及在自然條件下的硫磺熏蒸;

21)商品 – 任何有形物(對于增值稅而言不包括貨幣、土地和(或者)通過光纜、無線電接收器、光學的或其他電磁系統或類似技術系統傳輸的產品(電能除外))。

22)信貸金融機構–在塔吉克斯坦國家銀行頒發的許可證的基礎上按照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法律規定開展的活動的信貸機構和伊斯蘭信貸機構

23)信貸機構 – 在塔吉克斯坦國家銀行頒發的許可證基礎上按照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法律規定開展的全部或部分銀行業務的法人實體(銀行、銀行外信貸機構,包括小額信貸機構);

24)外貿商品命名 – 根據商品描述系統和商品編碼制定的商品分類代碼系統;

25)特許權使用費 – 如下費用:

a)在礦產資源開采和(或者)加工過程中使用自然資源

b)作品、軟件、專利、圖紙、模型、商標、其它工業或知識產權使用,或將其所有權轉讓給其他人;

c)工業、貿易、科學研究設備使用,或者將其所有權轉讓給其他人;

d)專有技術;

e)電影、視頻、錄音或其他刻錄產品使用,或將其使用權轉讓給其他人;

f)就本款規定的權利提供補充的或者輔助的技術支持;

26)招待費用 - 接待和服務的費用,包括為建立或維持相互合作而發生的費用,以及接待或服務出席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股東會會議的與會者發生的費用。包括為這些參與者舉行正式招待會的費用,也包括談判期間自助餐費;

27)服務 – 任何薪酬活動以及無償的活動,不涉及貨物交付、完成工作,其中包括:

a)貿易活動;

b)金融服務

c)有形和無形財產租賃

d)通過發射機、電纜、無線電接收裝置、光學元件或其他電磁系統或類似技術系統傳輸的產品;

28)金融服務(用于增值稅)-根據塔吉克斯坦國家銀行與塔吉克斯坦共和國財政部和授權國家機構的許可,信貸機構,伊斯蘭信貸機構和其他組織提供的服務;

29)電子文檔–-以既定電子格式編制、傳輸、加密并經電子簽名認證的文檔,在其接受和確認真實性后具有報告效力;

30)保險賠付(保險賠償,保險金額)-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支付的財產保險和責任保險的金額,以支付因保險事件而造成的損害;

31)商品生產活動-是一種企業活動,其收入來自于   是企業從自己的原材料生產和銷售商品(有形財產)獲得的收入;

32)納稅人確認的稅收債務是以下形式確定(計算)的未履行的金額:

a)在納稅人報表中確定的金額;

b)緩繳稅款決定書種確定的金額;

c)稅務機關根據稅務稽查報告(納稅人已收到且沒有爭議的報告)中規定的金額,

d)已生效的法院判決中確定的金額。

33)間接稅-是指納稅義務人不是稅收的實際負擔人,納稅義務人能夠用提高商品、工程、服務價格或提高收費標準等方法把稅收負擔轉嫁給別人的稅種(增值稅,消費稅和原生鋁銷售稅);

34)商品交付-轉讓貨物的所有權,包括出售,交換、贈與捐贈、免費或部分付款的轉讓,支付工資和其他實物支付,以及將商品所有權轉讓給給質權人;

35)離岸(優惠)區-為納稅人(外國個人和法律實體)提供優惠稅收制度的國家和(或)領土,不披露和提供有關金融和其他財產交易的信息;

36)電子數據庫-是一組受保護的電子數據,用于確定納稅人貨物、稅收來源的、產品營業額的正確計算。 其程序由授權的國家機構確定;

37)外幣、貴金屬及寶石的重新評估-為調整組織(企業、機構)的有關資產負債表而進行的行為,不論其意愿如何,由于本國貨幣對外幣、貴金屬和寶石的匯率的變化并與該組織(企業、機構)的收入或費用有關,視其正面或負面的結果(重新估價的收入和費用之間的最終差額)重新計算;

38)收銀機-帶有物理存儲和數據傳輸裝置的電子設備,可以在自己的內存中記錄和保存銷售商品、勞務和服務時的現金結算信息、銀行借記卡結算信息和其他電子款項信息,以及能夠保證通過線上的方式提交給稅務機關;

39)虛擬收銀臺-是一種包含服務點與消費者現金和非現金結算信息的軟件或程序包(服務),可以連入財務模塊,生成財務文件并對其進行維護,并實時傳輸財務文件,為運營商執行財務數據,打印財務數據或以電子方式將其傳輸給稅務機關;

40)納稅年度–與日歷年相對應的期間,從1月1日持續到12月31日;

41)庭審前稅收爭議解決委員會 - 是納稅人和稅務機關之間納稅爭議庭審前審查咨詢機構;

42)稅務顧問–為計算和支付稅款,關稅,其他付款和提交稅務報告(聲明)以及保護納稅人的權利和合法利益提供咨詢服務的人;

43)稅務風險-納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稅務義務的可能性;

44)利息-以利息,折扣,獎金和其他貨幣基金的形式表示的任何金額,以及同時或定期支付的貨幣使用報酬,包括未按時繳納稅款的罰款;

45)所有權人(或受益人)–直接或者間接擁有財產所有權的一個或者多個自然人或者法人;

46)注冊資金-用于設立法人并為其經營提供保障的發起人(股東)財務資金和貨幣資金(股本,股份)總和;

47)不履行責任的納稅人-是不按照稅收法律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人;

48)履行責任的納稅人-按照稅收法律履行納稅義務,并且沒有被列入不負責任納稅人名單中的納稅人;

49)轉讓價格-相關方之間形成的價格,和(或者)不同獨立方之間在實施跨境交易中的市場價格;

50)電子財務票據(電子結算憑證)-電子支付交易的結算憑證,其中包括收銀機開具票據(工程,服務)的強制性要求,包括貨物的條形碼的數字和(或)可能包含快速響應代碼;

51)電子發票-通過電子數據交換方式使用任何電子渠道發出的沒有或帶有電子簽名的文件。 附有紙質發票電子副本的指定文件通過納稅人的個人帳戶或任何電子網絡傳輸,這為發票和交付貨物(工作的履行和服務的提供)之間的驗證提供了可靠的依據(痕跡);

52)返現-一種通過非現金結算(包括電子支付、銀行支付卡和電子錢包)支付貨物、工程和服務成本時,以支付金額的一定百分比予以返還,或由信貸金融機構和(或)賣方向買方支付固定金額的獎勵;

53)銀行賬戶-本法典中指納稅人賬戶,但在信貸金融機構開立的自然人存款(儲蓄)賬戶除外;

54)電子支付工具 - 在使用信息和通信技術、電子信息載體(包括銀行支付卡和其他技術設備)的非現金支付類型框架內轉移資金的手段和(或)方法,在納稅人開立或者沒有開立銀行賬戶,使納稅人能夠開具和確認支付訂單;

55)稅收爭議債務 - 是納稅人不同意的納稅額,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已向上述稅務機關,庭審前稅收爭議解決委員會,法院或其他相關機構提出書面投訴(在審查或者收到投訴結果回復前)

56)功能貨幣 –區別于本國貨幣的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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