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來源于臧潔妹律師Kazakhstan ,作者臧潔妹
獲得采礦權的程序在哈薩克斯坦礦產資源法和2010年12月30日頒布的《關于批準地下資源利用權的法令》(以下簡稱《法令》)中有規定。(此處的小規模采礦應理解為開采普通礦產。)
根據礦產資源法第35條及法令規定,可依據授權機關的書面許可或合同取得如下普遍性礦產資源小規模開采權:
1、開采生活、生產用地下水,日極限開采量為50000 至200000 立方米;
2、根據礦產資源開采工藝圖,開采注入礦層用生產地下水(日開采量為2000立方米以上),或巷道運行時為降低水位開采地下水;
3、開采自用普遍性礦產,及地下水(日開采量不超過50 立方米),同時提供蘊含普遍性礦產及地下水的私有土地或可使用土地;
4、對用于公共公路、鐵路和水利項目修建(改建)、維護的普遍性礦產享有開采權。
需要指出的是,取得普通礦產開采權前,首先應取得普通礦產勘探權。為此,應向地方執行機關提交相關申請以及以下文件附件:
1、國家(登記)注冊(變更)法人(分公司、代表處)證書;
2、經公證的公共公路、鐵路和(或)水利工程設計勘察和(或)維修建設項目契約(合同)認證副本,或該契約(合同)原件及副本,或確定法律權利的水利工程相關文件副本;
3、證明能夠履行全額償付申請簽約定金義務(私有資金、銀行擔保)的文件;
4、普遍性礦產資源勘探區域圖。
申請審查完畢后,當地執行機關向地下礦藏利用者提供會談記錄及普遍性礦產資源勘探許可。然后,地下礦藏使用者應在不晚于兩個月內制定一份普遍性礦產資源勘探評估方案,并派送該方案進行生態及衛生防疫評審,此評審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進行。
獲得上述答復結果后,地下礦藏使用者可提交普通性礦產資源開發權許可申請,以及以下材料附件:
1、國家法人注冊(再注冊)證書;
2、經公證的公共公路、鐵路和(或)水利工程維修建設項目契約(合同)認證副本,或該契約(合同)原件及副本,或確定法律權利的水利工程相關文件副本;
3、證明能夠履行全額償付申請簽約定金義務(私有資金、銀行擔保)的文件;
4、區域間礦產資源委員會出具的相關記錄;
5、普遍性礦產資源開采區域圖;
6、礦區開發方案獲得批準的結果;
7、礦區開發方案通過國家生態鑒定的結果。
該申請審查完畢后,即制定礦區開發方案。礦區開發方案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接受國家衛生防疫與生態評審,并得到地區工業安全全權機構部門、地區環保全權機構部門以及地區地下資源探明與利用全權機構部門批準。由地方執行機構進行協商,然后在三個工作日內將決定通告和普遍性礦產資源開采許可寄送礦產資源利用人。
來源:第66期哈薩克斯坦《今日絲路》報中文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