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亞投資法律風險與案例【哈薩克斯坦】

進入21世紀,在以和平、發展、合作、共贏為主題的新時代,面對復蘇乏力的全球經濟形勢,紛繁復雜的國際和地區局面,傳承和弘揚絲綢之路精神更顯重要和珍貴。2013年9月和10月,中國先后提出共建 “絲綢之路經濟帶”和 “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ㄒ韵潞喎Q “一帶一路”)的重大倡議,得到國際社會高度關注。2015年3月28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外交部、商務部聯合公布的 《推動共建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愿景與行動》指出,“一帶一路”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要堅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則,積極推進沿線國家發展戰略的相互對接。

 

中亞是中國西部的戰略前沿,在世界政治經濟格局中的地位日益重要,能源資源豐富,市場廣闊且潛力巨大。無論從地緣戰略還是經貿發展來看,中國與中亞國家的國際經貿合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戰略意義。中亞地區在獨立后基本保持了總體上的相對和平與穩定。但蘇聯解體、塔吉克斯坦內戰、伊斯蘭極端主義、宗教民族矛盾沖突、跨國有組織犯罪以及國際勢力等因素一直影響著該地區的政局穩定與經濟社會發展,并直接制約著本地區的法治建設與國際經貿合作進程。如政府更迭頻繁,國家政策的制定和執行缺乏連貫性、透明性和可預見性等,都影響著中亞經濟的發展。

 

研究中亞國別法律風險對于 “一帶一路”走出去有重大意義。從統計上看,中國企業在中亞地區的投資存量與規模呈高速增長態勢,因此與投資相伴的法律風險和障礙確實不容小視。充分了解國別投資法律風險,重視法律的事先預防和事后救濟,則可以將這些損失降到最低。

 

為順應 “一帶一路”戰略深化所帶來的投資熱潮,就中亞各國貿易和投資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了梳理和比較,從中不難發現一些投資和貿易方面的法律障礙,為投資者提供了很好的預警和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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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薩克斯坦法律制度介紹

1、中國與哈薩克斯坦經濟貿易關系起源及現狀

哈薩克斯坦于1992年1月正式與我國建交,此后相繼于1994年、1997年和1998年與我國簽署邊境協定及一系列補充協定。1996年,中國與哈薩克斯坦共同成為上海合作組織的創始成員國。

 

自兩國建交以來,雙邊的經貿往來經歷了高速發展的階段,尤其是在石油、天然氣、礦產以及其他主要能源領域。由于中國國內對于能源的巨大需求,中國已經在哈薩克斯坦境內發展了多家能源工業企業。2005年,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以41.8億美元收購了蘇聯最大的石油公司哈薩克石油公司。2009年,中國又向哈薩克斯坦投資100億美元,獲得了在Mangistau Munai Gas的股份。

 

2.中國與哈薩克斯坦的經濟貿易現狀

據統計,貿易額在哈薩克斯坦外貿總額所占比例在10%以上的主要貿易伙伴國有俄羅斯、中國、意大利等國家。其中,俄羅斯占比最高,達到17.4%。中國也是哈薩克斯坦最重要的貿易伙伴國之一,由2008年從第三大貿易伙伴國上升為第二大貿易伙伴國,在哈薩克斯坦出口和進口額中均居第2位,僅次于俄羅斯。

 

3.中國與哈薩克斯坦簽訂的雙邊貿易協定

(1)《中哈建立政府間經貿和科技合作委員會的協定》(1992年2月);

(2)《中哈關于鼓勵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1992年8月);

(3)《中哈關于利用連云港裝卸和運輸哈過境貨物的協定》(1995年9月);

(4)《中哈關于在石油天然氣領域合作的協議》(1997年9月);

(5)《中哈海關合作與互助協定》(1997年9月);

(6)《中哈在反不正當競爭與反壟斷領域合作的協定》(1999年11月);

(7)《中哈經濟技術合作協定》(2000年7月);

(8)《中哈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2001年9月);

(9)《中哈關于成立中哈合作委員會的協定》(2004年5月);

(10)《中哈經濟貿易合作協定》(2004年5月);

(11)《中哈關于建立中哈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的框架協議》(2004年9月);

(12)《中哈經濟合作發展構想》(2006年12月);

(13)《中哈非資源經濟領域合作規劃》(2007年8月);

(14)《中哈經貿合作長期發展規劃》(2013年9月)。

4.中國與哈薩克斯坦的雙邊貿易

據中國海關統計,2013年中哈貿易額為285.9億美元,同比增長11.3%;其中,中方出口 125.5億美元,同比增長 14%;進口 160.5億美元,同比下降9.3%。[4]

 

 

目前,哈薩克斯坦對中國出口的商品主要集中在石油、礦產品、鈾礦、金屬制品、皮革等。中國對哈薩克斯坦出口產品則呈現出多樣化特點,機械設備是中國對哈薩克斯坦的主要出口商品,其中石油天然氣管道、鉆機等工程設備、通訊設備、挖土機、平路機、鏟運機等占較大比重。

 

5.中國與哈薩克斯坦的雙向投資

 

目前中國在哈薩克斯坦投資的重大項目主要包括:中哈石油管道項目、PK項目、ADM項目、KAM項目、曼格斯套項目、阿克糾賓項目、北布扎奇項目、肯-阿西北管道項目、里海達爾汗區塊項目、中石化FIOC和中亞項目、阿斯塔納北京大廈項目、卡拉贊巴斯油田項目、中哈鈾開采項目、阿克套瀝青廠和魯特尼奇水電站項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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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薩克斯坦憲法及基本法律制度

1.哈薩克斯坦概況

哈薩克斯坦位于中亞,是世界上最大的內陸國家,領土面積達到272.49萬平方公里。作為世界上最大的內陸國家,俄羅斯、中國、吉爾吉斯斯坦、烏茲別克斯坦以及土庫曼斯坦都是其鄰國。截至2013年,該國的總人口已經達到1.7億,由130多個民族組成。其中哈薩克占66%,俄羅斯占21%,還有烏茲別克、烏克蘭、白俄羅斯、德意志、維吾爾、塔吉克等民族。居民大多信仰伊斯蘭教?傮w來講,哈薩克斯坦的人口密度不大,每平方公里分布的人口尚不足6人。1997年,該國將首都從阿拉木圖遷至努爾蘇丹

經濟方面,哈薩克斯坦擁有較為豐富的石油資源和珍貴的礦產資源,已探明的礦藏有90多種。煤、鐵、銅、鉛、鋅產量豐富,被稱為 “鈾庫”,此外,里海地區的油氣資源也十分豐富。鎢儲量占世界第1位,鉻和磷礦石占世界第2位,銅、鉛、鋅、磷的儲量占亞洲第1位。此外,石油、天然氣的儲量也比較豐富。已探明的石油儲量達100億噸,天然氣儲量為11 000余萬億立方米。哈薩克斯坦由此發展起來的經濟遠超過中亞其他國家的經濟現狀,是中亞五個 “斯坦”國中經濟實力最強的國家。

政治方面,哈薩克斯坦為總統制共和國,總統是國家元首,是決定國家對內對外政策基本方針,并在國際關系中代表哈薩克斯坦的最高國家官員,是體現人民與國家政權統一、憲法的不可動搖性、公民權利與自由的象征與保證。哈薩克斯坦總統的任期為7年。

社會教育方面,哈薩克斯坦各類高等教育院校144所,其中國家級大學9所,國立大學32所,國有參股大學14所,私立大學75所。高校在校學生總人數為63萬人,教職人員38 000人。截至2000年年底,哈共有新聞媒體2500家,報刊1500種,廣播、電視等電子媒體600家,各類通訊社15家。

哈薩克斯坦擁有用俄、哈等多種語言播音的廣播電臺和電視臺,俄語播出占40%以上。國家級官方電臺有2家,共4套節目,每天播出時間近80個小時。3個國家級官方電視臺及20多個地方政府和非官方商業電視臺每天轉播俄羅斯9家電視臺的節目。哈薩克斯坦通訊社 (Qazaqparat)是唯一的國家通訊社。

近年來,哈薩克斯坦加強了與俄羅斯等東歐各國的經濟、政治、軍事等方面的一體化,2015年1月1日,與俄羅斯、白俄羅斯、亞美尼亞等國家成立歐亞經濟聯盟。

 

2.哈薩克斯坦的憲法

哈薩克斯坦憲法正文由9章組成,分別是一般條款、個人及公民、總統、議會、政府、憲法委員會、法院與司法、地方政府管理與自治、最后及過渡條款。

 

(1)憲法一般條款的規制

作為本國憲法的第1部分,其首先強調了哈薩克斯坦是一個民主、世俗、法治的社會國家,個人的生命、權利與自由是本國的最高利益。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最基本的活動準則是保障社會和諧與政局穩定;全面發展經濟,推動經濟發展以惠及民眾;處理國家事務要以民主的方式進行。

哈薩克斯坦是一個單一制的國家,總統在該國國家體制中占有重要地位。并且,該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家的權力來自于人民,人民可以通過全國公民投票、自由參選以及在行政機關任職等途徑參與和影響國家治理。任何人不得侵占國家權力,國家權力的分配只能由法律規定,僅國家總統和議會有權在憲法規定的范圍內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

哈薩克斯坦承認國際條約在其本國的效力,并規定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的法治體系包括憲法、法律、規章、國際條約、本國承諾以及憲法委員會、最高法院頒布的相關監管決議。其憲法第4條第3款明確規定了國際條約在本國法律體系中的效力層級,經本國批準的國際條約的法律效力高于本國國內法律的法律效力并可以直接適用。

思想文化領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本國應當尊重思想和政治的多元性。所有公共組織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政府不得對其正常運營進行非法干預、不得將政府職能強加于公共組織、不得對公共組織進行財政撥款等。

此外,一般條款還就哈薩克斯坦的官方語言、國際象征等進行了明確規定。

(2)憲法關于個人及公民的規定

這一部分重在明確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關于公民資格的取得與喪失應當遵照法律規定,并且哈薩克斯坦應當對外籍國民的國籍予以承認和尊重。哈薩克斯坦具有保護其公民安全的國家義務,并且應當尊重和保護基本人權和自由。作為哈薩克斯坦的公民,其有權利用法律維護個人的權利和自由不被非法侵害,任何公民在法律和法院面前一律平等,不得基于種族、財產等級、職業、性別、國籍、語言等因素而遭受歧視。

除此以外,憲法還明確規定了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權,任何人的生命不得被非法剝奪,并且他人不得非法逮捕或拘留自由人。同時,公民的尊嚴應當獲得尊重,應當具有言論和發表演說的自由,其個人的宗教信仰應當獲得尊重。

(3)憲法關于總統職權的規定

哈薩克斯坦憲法明確規定了總統是國家領袖,有權決定國內方針政策和國際事務。同時,憲法關于總統的選舉辦法也有特殊且嚴格的規定,總統選舉應當遵守普遍性和平等性的原則要求,總統候選人選資格也有年齡等方面的要求,選舉日期是固定的,一般為12月的第1個星期日。除此以外,該國憲法一方面賦予了總統較大的權力,另一方面也對總統行使權力的方式和范圍進行了限定,以避免總統濫用職權危害國家、社會以及人民的基本權利和利益。

(4)憲法關于議會的規定

議會是國家最高代表機構,行使立法職能,推行兩院制 (上下兩院分別稱為參議院和馬利日斯),上院任期6年,下院任期5年。議會的主要職能是通過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并對其進行修改和補充;批準總統對總理、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總檢察長、中央銀行行長的任命;批準和廢除國際條約;批準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計劃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等。在議會對政府提出不信任案、兩次拒絕總統對總理任命、因議會兩院之間或議會與國家政權其他部門之間不可克服的分歧而引發政治危機時,總統有權解散議會。

(5)憲法關于政府的規定

憲法明確規定該國政府是本國行政權力的執行機關,并對相關行政活動依法行使監督權。根據憲法的規定,政府的一切活動應對總統和議會負責。關于政府的職責,憲法明確規定了落實本國社會經濟政策、向議會提供預算的執行情況、提交相關法律的草案并保障法律的執行、組織管理國家財產、落實本國的對外政策等9項政府職責。

3.哈薩克斯坦的基本法律制度

在憲法的統領下,哈薩克斯坦具備較為完整的基本法律體系,其規制范圍較為廣泛,涉及經貿等眾多領域。

商事領域,主要法律有 《哈薩克斯坦投資基金法》《哈薩克斯坦工商登記法》《哈薩克斯坦標準化法》《哈薩克斯坦投資法》。其中,《哈薩克斯坦投資法》對外商在本國的投資活動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同時,該部法律也是哈薩克斯坦治理外商投資活動的主要法律依據,在本國法律體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知識產權領域,主要的法律有 《哈薩克斯坦著作權法》《哈薩克斯坦專利法》《集成電路圖保護法》等?梢,哈薩克斯坦對于知識產權問題還是給予了相當程度的重視,并對著作權以及專利進行了專門立法規制。

國際貿易領域,哈薩克斯坦越來越多地以加入國際組織等形式積極進行國際貿易活動,在此基礎上形成的該國國際貿易法制也是相對完善和全面的。該領域的主要立法有 《哈薩克斯坦出口監管法》《哈薩克斯坦貿易活動調節法》《哈薩克斯坦某些商品出口關稅稅率的規定》《關于商品進口時保護國內市場措施法》《哈薩克斯坦進出口許可證規定》《哈薩克斯坦許可證法》《哈薩克斯坦交通法》《哈薩克斯坦補貼與反補貼措施法》《哈薩克斯坦反傾銷措施法》。

其他領域的法律主要有 《哈薩克斯坦登記法》《哈薩克斯坦外匯調節法》《哈薩克斯坦銀行法》《哈薩克斯坦海關法典》《石油產品生產與流通的國家調節法》《關于在經濟領域具有戰略意義的財產所有權進行國家監控法》《哈薩克斯坦融資租賃法》《股份公司法》《哈薩克斯坦工商登記法》《哈薩克斯坦經濟特區法》《不正當競爭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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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薩克斯坦貨幣金融法律制度

1.哈薩克斯坦的貨幣制度

哈薩克斯坦于1993年開始發行貨幣,本國貨幣為堅戈,包括面值從1至10 000不等的紙幣和硬幣。哈薩克斯坦在1999年實現了本國貨幣與外幣之間的自由兌換。

2013年,哈薩克斯坦為了增加出口,提升國內企業的競爭實力,其中央銀行于2014年2月宣布大幅貶值本國貨幣堅戈,此次調整也是近年來哈薩克斯坦貨幣匯率變動最大的一次。2013年9月,中國銀行正式在新疆推出人民幣兌換堅戈現鈔匯率并掛牌,在同行業中率先辦理直接匯率項下的堅戈兌換人民幣業務。哈薩克斯坦大城市部分兌換點也可以自由兌換人民幣。

2.哈薩克斯坦的外匯管理制度

哈薩克斯坦實行有管理的浮動匯率,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均實行有條件的可自由兌換。其中,經常項目下的交易應在180天內完成,如到期不能完成,還可延期;資本項下,只要雙方有協議,在辦理一定手續后,資本即可自由進出。自2007年7月開始,哈薩克斯坦外匯管理制度施行歐洲國家標準,取消外匯業務許可制度,實行通報制度。企業在繳納了各項應繳稅款之后,即可向境外自由匯出利潤,除銀行收取的必要匯費外,無須繳納任何其他費用。個人和法人在向銀行提供了必要證明材料之后,均可通過銀行向境外匯出其合法的外匯收入,其在銀行開設賬戶、辦理存款以及匯款等業務必須有稅務登記號。

2010年哈薩克斯坦通過 《反洗錢法》,加強了對銀行外匯流動的監管。凡超過1萬美元的金融業務都將接受依法監管,包括個人在外幣兌換點進行的兌換外幣業務。除此以外,還要求各銀行完善客戶資料,加強外匯匯出的申報程序,限定1個賬戶7個工作日內匯出外匯超過700堅戈的,銀行必須向金融監管委員會報告。

2012年,哈薩克斯坦總統簽發 《外匯監管問題若干法令修訂法》,該修訂法詳細規定了自然人攜帶外匯出境所需辦理的手續及基本流程。對于關稅同盟成員國的自然人而言,其出入哈薩克斯坦攜帶總額超過1萬美元的外匯及本國貨幣現鈔是不需要向海關申報的;而對于來自關稅同盟成員國以外的自然人而言,同等情形下則需要進行全額申報,并說明錢款的來源及用途。此外,任何國家的自然人攜帶不超過1萬美元的外匯或本國貨幣現金出入哈薩克斯坦均不需要向海關申報。

3.哈薩克斯坦的銀行機構設置

哈薩克斯坦實行兩級銀行制度。中央銀行是哈薩克斯坦國家銀行,屬于一級銀行;其他銀行為二級銀行。哈薩克斯坦全境共38家二級銀行。

1992年出臺的 《哈薩克斯坦國家銀行法》,認定國家銀行是哈薩克斯坦國家中央銀行,其第4款明確規定了國家銀行作為哈薩克斯坦央行的權力與職責。根據該條款,國家銀行有權批準設立新銀行;有權批準銀行進行特定的交易行為;對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進行監管;依據哈薩克斯坦有關銀行的法律規定,對違反其規定的銀行予以處罰;頒布規制銀行的法律法規;協助完善審計工作并協助制定銀行對有關信息的披露制度。

在哈薩克斯坦境內設立銀行機構需要符合哈薩克斯坦央行規定的一系列要求,包括提交正式的申請書、1份可持續經營的聲明 (說明銀行的運營能夠給哈薩克斯坦帶來收益)、1份經營方案 (包括對銀行2至3年的發展前景預估)、銀行主要負責人的專業背景證明、章程、組織備忘錄等。在審查過程中,哈薩克斯坦央行的內部法務部門會集中審查申請設立的銀行的章程是否與目前立法相一致。同時,央行還特別注重對從業人員資質的審查,申請設立的銀行必須向哈薩克斯坦央行提交其主要負責人的學歷證明以及培訓文件,如果待設立銀行的高層不具有相關教育以及專業背景,哈薩克斯坦央行極有可能拒絕其設立申請。

哈薩克斯坦中央銀行一般會在出現以下情形時拒絕成立新銀行的申請,包括:發起設立的股東經濟能力不穩定;待設立銀行并沒有提供滿足央行最低儲備金標準的資本額;央行判斷在未來的2至3年中申請設立銀行將難以維持自運營;缺少適當的設備和專業技術人員。

對于外資銀行的設立申請,哈薩克斯坦的銀行法有附加的要求。作為擬設立銀行的外資股東,需要提供其章程或類似文件、擬設立銀行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的方案、外資母國監管機構出具的允許其在哈薩克斯坦境內設立銀行的書面說明。

4.哈薩克斯坦的稅收制度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哈薩克斯坦加強了稅務立法。目前其實行的是2001 年6月頒布的 《納稅及其他強制核算費用法》。該法的最大特點是取消了納稅主體刑事責任的規定,僅規定納稅主體交納稅費的義務,而違反該法案應追究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則由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行政違法行為法典》和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刑法典》予以規定。

哈薩克斯坦的稅法在2009年經歷了重大的修改和調整。新稅法以歐盟的稅制原則為基礎,不僅降低了非資源經濟領域的稅負,也降低了資源領域的稅負。新稅法做了300余項修改,旨在為建設現代化和一體化的國內經濟創造有利條件,完善優化稅收優惠結構,實現法律的直接作用原則,同時完善稅務管理體系。新稅法強化了稅收行政管理,避免了法律條文重復,消除現行法律中各種矛盾規制,增加了新稅法的可操作性。

 

新稅法主要對以下具體內容進行了修改:

(1)在增值稅及所得稅方面,自2009年開始,哈薩克斯坦按照調整后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增值稅交納引入 “借方差額”的規定,該規定同樣適用于出口企業。新稅法不僅對大型企業的增值稅返還期限做了明確界定,其同樣惠及中小企業,為降低中小企業的稅負,企業計征增值稅的起征點提高了1倍。

(2)在企業所得稅方面,企業所得稅稅率從30%下降到20%,下調對象不僅包括普通企業,還包括所有資源開采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調整時間表,2010年企業所得稅下調到17.5%,2011年下調至15%。新稅法還規定,如果企業出現虧損,可在10年內予以攤銷,比原來規定的期限延長了3年,而且虧損可以在交納所得稅時抵扣。

(3)超額利潤稅方面,新稅法在此方面的改革大大減輕了資源開采領域企業的納稅支出,對地下資源開采企業還另有優惠。具體表現在將超額利潤稅的起征點從20%上調至25%、稅務部門確定超額利潤稅的稅額時,允許納稅企業的某些費用支出從超額利潤稅中扣除。

(4)以礦產開采稅取代礦產使用稅,根據開采總量的價值計算應繳稅額,這也是國際社會的普遍做法;石油天然氣出口收益稅取代出口稅,出口收益稅根據石油天然氣的單價確定,銷售單價越高,稅率也越高。相較于出口稅的固定稅額,出口收益稅更能體現出市場供需和稅率之間的微妙關系。

(5)法人財產稅方面,新稅法強調了稅種的階梯式功能,制定了3個征稅檔次;投資特惠方面,相較于舊稅法中的規定,新稅法的投資特惠是一種自動生效的權利,即投資者投資行為在實際發生之后便自動獲得投資特惠的權利。

 

除此以外,新稅法還對低收益礦區礦產開采稅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對于擁有較低借貸率和低收益礦區開采權的企業,為保障其在經濟危機的情形下能夠保持適當收益、生產規模和就業崗位,綜合國際市場的礦產價格和所簽開采合同的經濟型分析,哈政府有權分別制定地下礦產資源的開采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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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外國投資者的商貿、投資活動有關的法律制度

 

哈薩克斯坦自獨立以來就開始積極同周邊國家進行經貿往來,為了便利投資活動以及商貿活動,哈薩克斯坦在立法層面做出了一系列的制度性安排。其于1994年至2003年間,先后頒布了 《外商投資法》《國家支持直接投資法》《哈薩克斯坦吸引外國直接投資的優先經濟領域的清單》《投資法》。哈薩克斯坦工業與新技術部下屬的投資委員會是哈薩克斯坦投資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實施國家有關保護、支持和監督投資活動的政策。該委員會負責接受和登記投資者要求提供優惠的申請,決定是否給予其優惠,并負責與投資者簽署相關文件、登記或廢止有關提供其投資優惠的合同,并對相關優惠政策的執行情況予以監督。

 

1.投資領域的基本規定

哈薩克斯坦2003年的 《投資法》制定了政府對內、對外投資的管理程序和鼓勵辦法。根據該規定,國家對外資無特殊優惠,內外資一視同仁;鼓勵外商向優先發展領域投資,包括農業、林業、捕魚業、食品、紡織品、服裝、皮毛、皮革加工和生產、木材加工及木制品生產、紙漿、紙張、紙板生產、印刷及印刷服務、石油制品生產、化學工業、橡膠及塑料制品生產、冶金工業、金屬制成品生產、機器設備生產、辦公設備和計算機生產、電力機器設備生產、無線電、電視、通信器材生產、醫療設備、測量工具、光學儀器設備生產、汽車、水處理、建筑、賓館和餐飲服務等?傮w上講,哈薩克斯坦鼓勵外商投資,原則上沒有行業限制,但特別鼓勵外商向非資源領域進行投資。

在建筑領域,哈薩克斯坦的 《建筑法》規定,外國投資者可以以合資企業的形式進入哈薩克斯坦建筑業,但外資在建筑業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49%。

在銀行業領域,外資的準入仍要遵循一定的限制性規定,如外資銀行的資本份額不得超過國內所有銀行資本總額的1/4。

在證券領域,要求該外國法人應當是加入國際證券交易所聯合會的證交所成員,且擁有哈薩克斯坦相關部門頒發的從事經紀業務的資格證明文件,此外,只有在兩國負責經紀業務監管的機關簽署國際合作協議以及相互承認經紀業務許可的前提下,外國法人才能進入哈薩克斯坦證券交易市場進行交易。

在礦業領域,由于外商投資較多涉及該領域,因此哈薩克斯坦在礦業投資方面制定了較為完善的立法以調整外商投資本國礦業的投資活動,有關立法主要包括 《礦產資源法》(1992年)、《石油和天然氣外國投資法》。1991年)、《地下資源與地下資源利用法》 (1996年)。這三部礦業層面的基本立法構成了哈薩克斯坦現行調整礦產資源投資和礦產開發利用活動關系的法律體系,并根據日后環境的變化和社會經濟的發展繼續予以修正和補充,對本國吸引外商在礦業領域進行投資提供了充分的保障和有力的法律依據,也成為中國投資者向哈薩克斯坦投資、參與開展資源領域的雙邊或多邊合作所需參考的法律依據。

在環境領域,哈薩克斯坦近年頒布的涉及環境領域的立法主要有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土地法》(2003年)、《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森林法》。2003年)、《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水法》。2003年)、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生態保護法》。2007年)等。中資企業在哈薩克斯坦進行投資活動時,一定要注意其環境保護領域的法律規制,包括禁止在國家林場砍伐成材林,采伐權必須通過嚴格的招標等程序環節獲得;違反生態保護法造成損失的法人需要依法進行賠償;根據哈薩克斯坦法律,在石油開發業務中是不允許放空燃燒伴生氣的,在未對伴生氣和天然氣進行有效利用的情況下,依法是不允許對油氣田進行工業開采的;在水體保護的問題上,哈薩克斯坦嚴格限制企業向自然水域排放污染物,對于可能造成地表水和土壤污染的工業廢物必須進行依法封存處理,污水必須依法處理。

根據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投資法》的規定,外國企業可以以合伙公司、股份公司以及其他不與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相抵觸的形式建立。外國投資企業的建立程序與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人的設立程序一致。外國投資企業應按規定的數額、程序、期限設立法定資本。外國投資者以企業法定資本實施投資,可以用貨幣形式出資,也可以用建筑物、廠房、設備及其他物質財產、水土和其他自然資源使用權以及其他財產權等作價出資!豆_克斯坦共和國投資法》中規定的投資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因此,自然人在哈薩克斯坦開展投資的規定與法人相同。

另外,外國投資者可以用企業經營利潤以及企業其他收入和企業創辦者追加投資等方式來補充法定資本。哈薩克斯坦方面和外國投資者方面投入企業法定資本的財產所占的份額比例由創辦人自己決定。法定資本資金應存入在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登記注冊的授權銀行。若外國投資者是以購買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人建立的股份公司的股份或合伙公司的股票或份額的方式實施投資,該法人要作為外國投資企業重新登記注冊。

外資并購哈薩克斯坦當地企業,應當符合并購的基本程序。并購的股份公司選定委托代表,委托代表在反壟斷政策機構前代表企業利益,向價格和反壟斷政策委員會遞交關于股份公司并購的申請,申請中應寫明:行為的具體名稱;所有相關股份公司的全名、地址、企業并購后法人代表的姓名;委托代表的姓名、工作地點、職務、電話。

同時應附加:并購合同草案;公司內部監察委員會同意并購合同草案的紀要;相關股份公司法人注冊登記證明的復印件;按照國家機關決定成立的股份公司附該決定的復印件;相關股份公司的企業章程、成立合同、即將成立的股份公司的創建文件草案;相關股份公司至遞交申請當天的財務狀況復印件;相關股份公司的轉交文件草案。此外,還應向價格和反壟斷政策委員會提交關于并購的其他書面材料,包括并購目的;相關股份公司及新股份公司的資產結構;相關股份公司參與其他商業組織的情況;相關股份公司、新股份公司的經營范圍以及其他有關材料。

與此同時,并購哈薩克斯坦當地企業還存在一定的特殊規定。購買開放式人民股份公司股份的規定:根據哈薩克斯坦國家有價證券委員會 《關于通報購買開放式人民股份公司股份的程序規定》,獨立或與自己的連帶責任人共同在12個月內或一次性購買開放式人民股份公司5%以上的有投票權股份的人,應在最終的交易注冊后按規定的格式向該委員會以及交易的組織者提供交易的信息和本人資料。

本人資料包括:名稱、國籍、法人的法律組織形式、自然人身份證明發放機關和日期等、法人注冊登記發放機關和時間、法人地址和自然人居住地、通訊資料、法人的經營方式、所購股份的價格、購股支付方式等。購買高比例股份時,應當遵守下述規定:根據哈薩克斯坦國家有價證券委員會1998年頒布的 《關于購買高比例股份的條件規定》,獨立或與連帶責任人一起購買股東人數超過500人的開放式股份公司30%或更高比例的股份時,應提前1個月按照規定的格式向該股份公司和委員會提交通知。通知人的資料包括:名稱、國籍、法人的法律組織形式、自然人的身份證發放機關和日期等、法人的注冊登記證明發放機關和時間、法人地址和自然人居住地、通訊資料、法人的經營方式、所購的股份價格、購股支付方式、獨立或通過購股代理人購買股份等。

 

哈薩克斯坦還對出售國有股進行了特殊規定。在本國的證券交易所出售國有股的程序:

一是根據哈薩克斯坦政府 《關于通過有組織的證券市場出售屬于國家的股份規定》,在本國有價證券市場上出售的國有股由根據法規通過中介公司掌握、使用和支配的國家機關投放交易所進行交易。

二是股份的出售僅在哈薩克斯坦境內根據現行的有價證券法律運行的證券交易所進行。

三是由賣方的全權代表和哈薩克斯坦財政部、司法部、國家銀行及其他有關方面或其地方分支機構代表組成的國有財產項目私有化問題委員會負責國有股在證券交易所出售的組織和協調工作。

四是在證券交易所出售股份的決定由賣家參考委員會的建議做出。

五是股份出售消息應由賣方用哈語和俄語在法定的期限內在全國性的官方出版物上公布。

 

在國際證券市場上出售國有股份則需要遵守以下程序:

一是在國際證券市場上出售國有股的股份公司清單由政府專門法律確定。

二是由招標委員會根據有關國家采購的法律選用在國際有價證券市場出售股份的項目經理。

三是招標委員會人員由政府確定,由賣方、財政部、司法部、經濟與預算規劃部、國家銀行及其他機構的代表組成。

四是具體出售工作由招標委員會負責,如審議出售股份的申請、宣布獲勝者、根據項目經理的建議決定出售的方式等。

 

目前,哈薩克斯坦新興的投資方式是BOT,其已作為政府實施 “公共私營部門合作伙伴關系”的獨特工具。涉及該領域的法規主要包括:《特許經營法》《投資法》《民法》《國家采購法》等。其中,2006年頒布的 《特許經營法》是在哈薩克斯坦開展特許經營活動的主要法律依據。

 

根據 《特許經營法》的規定,特許經營權是指通過契約將國有設施轉為臨時占有和使用以及賦予融資建設和運營公共設施并在期滿之后向國家移交的權利。特許權所有者可以通過出售生產產品和運營公共設施收回投資并獲取利潤。哈薩克斯坦經濟和預算規劃部負責評估特許權申請,對項目進行可行性評估,確定項目成本估算辦法。哈薩克斯坦財政部負責簽訂特許經營合同,確定融資范圍和優先權。哈薩克斯坦政府通過發行基礎設施債券、提供國家貸款擔保和實物補助、共同融資等方式對項目給予支持。

 

根據法律的規定,特許經營權合同有效期最長不超過30年,期滿之后可以另行簽訂合同,延長期限。哈薩克斯坦利用BOT的主要領域包括交通、電力、市政基礎設施、廢物回收、水處理等。

 

 

近年來,哈薩克斯坦對外國投資陸續出臺了一系列優惠政策:

根據2003年頒布的新 《投資法》的規定,哈薩克斯坦對國內外投資者一視同仁,實行統一的特惠政策,不存在只針對外國直接投資的優惠政策。

新 《稅法》明確規定:取消以前對外國投資者的稅收優惠政策,即在稅收問題上,無 “外國投資者”與 “本國投資者”之分,所有投資者均享受相同的稅收優惠,即允許投資者在3年內均等地或一次性地從企業所得稅中扣除投資者當初投入到生產用房產、機械設備上的資金。從 “產出”中抵補了相當于投資者 “付出”的部分之后,一切都要按章納稅。對于外國投資者來說,雖然稅收優惠取消,但關稅優惠條件仍然保留。

 

根據 《投資法》的規定,凡與哈薩克斯坦投資委員會簽訂了投資合同的外國投資者可以享受優惠,包括投資者進口生產用設備免關稅;哈薩克斯坦國家可以給予外國投資者以土地使用、房產、機械設備、計算機、測量儀器、交通工具(小汽車除外)等方面的一次性實體資助。

 

與此同時,哈薩克斯坦還出臺了針對地區投資的鼓勵政策,這些地區包括阿斯塔納、曼戈斯套州、阿拉木圖州、南哈薩克斯坦州、阿特勞州、北哈薩克斯坦州、阿克莫拉州、卡拉干達州、巴甫洛達爾州、江布爾州等。同時,哈薩克斯坦還在國內各地陸續成立了多個經濟特區、技術園區和工業區,積極吸引投資,促進技術水平進步,推動本國制造業發展,帶動地方經濟增長。目前哈薩克斯坦國內有10個經濟特區,6個國家級科技園,3個地區級科技園,7個工業園。哈薩克斯坦首批經濟特區成立于1991年。2011年哈薩克斯坦重新頒布了 《哈薩克斯坦經濟特區法》。

 

2013年年初,哈薩克斯坦對現行的經濟特區法進行修訂,對經濟特區享受的優惠等予以進一步明確規定。根據有關規定,哈薩克斯坦設立經濟特區的目的是加快哈薩克斯坦地區的發展,促進哈薩克斯坦經濟更快融入世界經濟體系,發展新技術領域,掌握新產品,建立富有成效的出口型產品生產,吸引投資,運用現代的管理和經營方法解決就業等社會問題。根據哈薩克斯坦法律規定,經濟特區的法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包括在經濟特區稅務機關注冊登記;在經濟特區外沒有分支機構;其年收入90%以上來自在符合經濟特區建立目的的活動種類框架下的銷售商品的收入。

 

并且明確規定部分企業不屬于經濟特區企業,包括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企業、生產應征收消費稅商品的企業、適用特別稅收制度的企業、給予投資稅收優惠的企業。另外,經濟特區企業開展的活動也被區分為優先類別活動和輔助類別活動。其中,優先類別活動是指符合經濟特區設立目的的活動;輔助類別活動是指在經濟特區內保障經濟特區企業活動所必需的且由非經濟特區企業實施的活動類別。根據分類,法律規定特殊的優惠制度僅適用于開展優先類別活動的經濟特區企業,不適用于開展輔助類別活動的企業。

 

2.對外貿易領域的基本規定

哈薩克斯坦是俄羅斯、白俄羅斯與哈薩克斯坦關稅同盟的成員國,并與澳大利亞、美國、日本和中國等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加拿大、歐盟、澳大利亞以及美國對哈薩克斯坦實行普惠制,并按照普惠制原則對進口發展中國家產品給予優惠。

 

獨立之初,哈薩克斯坦為發展本國經濟,對外商投資采取鼓勵政策,但隨著本國經濟的發展,為了保障本國相關行業的發展不受外資的猛烈沖擊,其對相關領域的投資與貿易行為進行規制,并逐漸取消對外資的優惠制度。

 

(1)涉及貿易領域的基本立法

哈薩克斯坦貿易領域的主要法律政策包括 《工商登記法》《稅法典》《外匯調節與監管法》《許可證法》《標準法》《補貼與反補貼法》《反傾銷法》《海關事務法》《保障措施法》《專利法》《商標、服務標記及原產地名稱法》《著作權法》《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銀行法》《金融租賃法》《金融市場及金融機構監管法》《建筑法》《電訊法》以及 《反壟斷法》 等。

 

其中,調整企業活動的立法主要包括 《國有企業法》《股份公司法》《有限和補充責任公司法》《信貸公司法》。上述規定對不同商事組織進行不同領域的商事活動進行了較為完善的規制,反映出了目前哈薩克斯坦主要的公司企業形態及其主要特征。

 

(2)基本制度規制

在進口稅收制度方面,哈薩克斯坦主要對進口產品征收從價稅。2006年,哈薩克斯坦對部分商品的進口稅稅率進行了調整,所有進口商品的加權平均稅率下降到7.9%。作為歐亞經濟共同體的成員,哈薩克斯坦對來自于俄羅斯、白俄羅斯、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的大部分進口產品免征關稅。另外,根據國內稅收法的有關規定,哈薩克斯坦以清關價值和海關稅關稅總和對進口產品征收增值稅,一般為15%左右,除此以外,每筆進口產品還需繳納清關手續費,大約在50至70歐元之間。

在原產地制度方面,哈薩克斯坦原則上不需要進口產品附加原產地證明文件,但是仍然存在例外。根據 《海關事務法》的規定,當出現以下情形時,進口產品必須附有原產地證明文件:進口產品屬于關稅優惠的范疇;哈薩克斯坦海關部門認為進口貨物屬于適用于非關稅調節措施的范圍;哈薩克斯坦參加的國際協議和哈薩克斯坦關于保護自然環境、居民健康,保護哈薩克斯坦消費者權利、維持社會秩序和國家安全以及對哈薩克斯坦國家利益至關重要的法律對此進行了規定的情形。

在海關管理方面,根據中國與哈薩克斯坦兩國簽訂的相關協議,持外交和公務護照的中國公民進入哈薩克斯坦國境可以免予簽證。持因公普通護照、因私等其他類護照的中國公民須到哈薩克斯坦駐華使館或哈薩克斯坦駐烏魯木齊領事館申請辦理護照。根據哈薩克斯坦入境管理的規定,臨時在哈薩克斯坦居留的外國公民應自入境之日起5日內在當地的登記機關進行登記,持外交和公務護照的中國公民在哈薩克斯坦居留不超過30天的,不需要辦理上述手續。

目前,哈薩克斯坦已經開始實行包括俄羅斯、白俄羅斯在內的關稅同盟統一海關制度。該海關制度要求自關稅區建立之日起,成員之間相互貿易將取消關稅、商品數量限制以及其他限制性措施。

根據 “俄白哈”關稅同盟的規定,統一進口稅率以俄羅斯的現行稅率為藍本,只有約18%的商品稅率略有調整,其中上調稅率的商品有350種,下調的有1500種。對俄羅斯而言,統一稅率比俄羅斯現行稅率總體下調約1%。哈薩克斯坦則為此上調了5000余種商品的進口稅率,占到進口商品總量的32%。

為保護本國生產企業的利益,哈薩克斯坦要求分階段與統一稅率接軌,并為400余種商品申請了 “過渡期”。在最后達成的妥協方案中,關稅同盟委員會同意單獨給予哈薩克斯坦部分進口商品以年限不等的零稅率過渡期,這些商品包括:藥品,塑料及其制品,醫療器械,4年;鐵路機車,客、貨車廂,敞車,活動房屋,3年;鐵路維修車等非機動客車,示波儀,頻譜分析儀,光纜、光導纖維,手提風動工具,2年;鋁型材,1至2年;木漿及其他纖維狀纖維素漿,1.5年。

除過渡期以外,哈薩克斯坦還爭取到一項權利,即凡用于外資對哈薩克斯坦投資項目的進口機械設備和原、輔料一律免進口關稅。其他海關稅費則由哈薩克斯坦政府自行審定。進口增值稅和消費稅由稅務機關征繳,增值稅稅率由各國自行決定。目前,俄羅斯的增值稅稅率為18%,白俄羅斯的增值稅稅率為20%,哈薩克斯坦的增值稅稅率為12%。消費稅率根據不同商品,按照各國現有規定征收。對于出口企業,增值稅、消費稅實行先征后退。

進口一方自成員國進口時,向本國政府繳納稅款,出口商憑出口單據向本國政府申請退稅,三國稅務部門建立信息交換系統,每月互相交換貨物過境和納稅資料,負責協調和處理征退稅事宜。目前在哈薩克斯坦適用免稅特別規定的主要包括:用于人道主義援助和慈善目的的進口商品;用其他國家、政府和國際組織提供的資金購買的進口商品免除增值稅;生產貨幣的進口原料免除增值稅;進口藥品和醫療用品免征增值稅。

在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方面,根據哈薩克斯坦有關法律的規定,預檢的項目主要有:商品質量和數量;出口市場價格;海關課稅價值;海關分類;與海關以往獲得的綜合資料進行對比分析。預檢商品的最低價值為3000美元。同時,不屬于預檢范疇的商品包括:商品價值低于3000美元的商品;由亞美尼亞、阿塞拜疆、白俄羅斯、格魯吉亞、吉爾吉斯斯坦、摩爾多瓦、俄羅斯、塔吉克斯坦、土庫曼斯坦、烏克蘭、烏茲別克斯坦進口的商品;貴重寶石和貴金屬;藝術品;炸藥、武器;活畜;現期報刊、雜志;生活用品和私人物品;包裹、商業樣品;禮品,準備贈送的禮品,或者從國外得到的禮品以及國際組織給慈善機構贈送的禮品;贈送給外國代表團、專家代表團以及聯合國組織的禮品或物品;核材料、核技術工藝。

在知識產權管理方面,哈薩克斯坦保護知識產權的主要法律依據是1996年頒布的 《版權與著作法》。此外,哈薩克斯坦還加入了1971年簽署的 《國際文學和藝術作品保護柏林公約》、1996年簽署的 《設計版權法保護某些作品單獨法規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協議》以及其他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法。

按照哈薩克斯坦《版權與著作法》的規定,版權法涉及的范圍有:文學作品、戲劇、音樂劇作品、劇本、舞蹈和啞劇作品、計算機程序、音樂作品或無詞音樂作品、視聽作品、繪畫、雕塑、版畫和其他造型藝術作品、實用藝術、建筑、市政建筑和公園藝術作品、攝影作品和類似攝影手段的作品、地圖、平面圖、草圖、插圖和地理、地形和其他學科的三維作品以及其他作品。在哈薩克斯坦,科學、文學和藝術作品的版權自其實際誕生之日起生效。作品版權的形成與存在無須作者辦理注冊或履行其他有關手續。

(3)哈薩克斯坦在經貿與投資領域規制的新發展

2012年,哈薩克斯坦正式加入上海合作組織,積極投身于組織建設,并享受到了上海合作組織給本國在貿易與投資領域帶來的機遇。2015年隨著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的設立,哈薩克斯坦作為第一批創始成員國加入了這一新型的金融性國際組織,這必將拉動其國內基礎設施的建設,加強中亞與東亞的互聯互通,促進哈薩克斯坦國際貿易與投資環境的進一步完善,最終推動哈薩克斯坦本國經濟的高速發展。

隨著我國 “一帶一路”方案的提出,哈薩克斯坦作為中亞大國,迎來了又一次中哈經貿投資合作的高潮。

為了滿足更多投資貿易活動的需要,哈薩克斯坦在最近1年中對其本國的經貿投資規制進行了較多的修訂和整理,主要修改如下:

2015年,哈薩克斯坦簽署了 《對第三國特殊保護、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的法案,其目的在于將哈薩克斯坦國內法與世貿組織和基于歐盟法律的國際協定協調一致。法案中包括采用特保、雙反措施的規則,更改提交進行特保、雙反措施的申請條件,隸屬于歐亞經濟委員會且進行調查的機構,與歐亞經濟聯盟和世貿組織協議相符的調查流程條款。

哈薩克斯坦將對本國自然壟斷法令進行修改和補充,以提高自然壟斷主體活動和稅收的透明度,同時保障自然壟斷主體投資責任,取消不合理開支,優化辦稅程序并保護消費者權益。

哈薩克斯坦政府簡化出口退稅的相關手續,新規定將通過對納稅人風險標準的評估來調節納稅人申請的增值稅返還時間,其中納稅人風險評估時間應在7個工作日之內。

此外,哈薩克斯坦將確定 “供貨商傳銷”分析報告和屬于風險范疇納稅人分析的時間,新法還將 “低報屬于出口違規者的增值稅超出金額”列入違反稅法的行為。


 

閱讀本系列內容務必結合前期對哈薩克斯政治國情介紹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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